2)第131章 善后大借款_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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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意给以垫款及借款的垄断权之后,这就把袁政.府自身置于矛盾的境地。

  四国银行团一得知比国借款的事,立即责袁政.府“不守信用”,停止垫款及谈判;有关四国的公使也于三月二十五日就借款提出抗议。

  事情的实质是:比国借款抢了四国银行团一部分利益,而且合同中没有规定对借款用途实行监督。这对四国银行团刚制定的对华借款条件是一个很大的冲击,是它们必须要加以制止的。

  初时袁世凯政.府还要为自己辩解,并坚持自己的立场。唐绍仪(这时他已担任袁政.府的内阁总理)甚至在上海与华比银行再次次商定,该财团再垫款二十五万英镑(连前一次总共付款一百二十五万英镑)。但唐绍仪终究经受不住四国银行团及四国政.府的压力,回到北京后不得不为比国借款一事亲自向四国公使道歉,进而通知这些公使,决定废除比国借款合同,要求四国银行团恢复关于借款的谈判并支付垫款以应急需。

  后四国公使同意命四国银行团代表恢复谈判,一场风波才告平息。

  一九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夜至二十七日凌晨,袁世凯派国务总理赵秉钧、外交总长陆征祥、财政总长周学熙为全权代表,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与英、法、德、俄、日五国银行团作最后的谈判,签署了二千五百万英镑的《中国政.府善后借款合同》。

  合同二十一款,另有七个附件,二个附表。规定:借款总额为二千五百万英镑,年息五厘,期限四十七年;债券九折出售,扣除百分之六的佣金,净收入二千一百万英镑。

  借款指定用途,扣除偿还到期的庚子赔款和各种外债、遣散各省军队、抵充政.府行政费外,仅余七百六十万英镑,而到期归还本息竟达六千七百八十九万英镑。

  借款以中国盐税、海关税及直隶、山东、河南、江苏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.府税项为担保。特别条件是:今后未经银行团允许,不得向他国借债。

  由外国人参加盐税征收,在审计处设华、洋稽核员,凡关于借款款项之领款单须有华、洋稽核员会同审核,签押后方可提款。中国政.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,由中国总办一员、洋人会办一员主管。

  “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,设中国经理、洋人协理各一员,共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。人员的任免,由华洋总办、会办会同定夺。盐区之盐纳税后,须经华洋经理、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可放行。盐务进款存于指定银行,非有总办、会办会同签字的凭证不得提用”。

  借款合同的主要附加条件:

  (一)善后大借款的借款期内,中国不得向五国银行团以外的银行团借款。中国以后兴办实业,如需再借款,只可聘洋技师,按照普通合同办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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